(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教育网)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为确保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并公布我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我省推进高考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一步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高职院校入学考试办法;探索建立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招收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农村学生的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我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继续招收免费师范生;全面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制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意见,并从2015年开始严格执行;加强对有关考生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二、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平安高考
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试题试卷安全、考试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2〕20号)的要求,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职能,紧密配合,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强化内部防控,确保试卷安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
强化考试巡查,防范高科技作弊。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场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替考等违规行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督察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对全省考场监控录像要进行回放倒查。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三、加强招生信息公开,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县、高校、中学等多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强对涉及考生相关数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四、严肃招生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地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行为,确保宣传实事求是,不得误导考生,不得乱许诺争抢生源,不得搞恶性竞争影响和损害考生的权益。
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信访监察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各地要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招生服务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等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要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法纪教育、诚信教育、信访查询等面向考生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试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畅通考生申诉渠道,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在当地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