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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0/06/30 00:00  点击:[]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各在川招生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 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妥做好 2020 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15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 2020 年普通高校 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 为做好我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建设。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2020 年高考工作 的重大决策,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分析研判,全面动员部署,坚决把高考延期举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 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省 2020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稳定、公平公正、有序实施。

二、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稳定

   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 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 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 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 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坚持一线规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 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全力保障考试安全。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风险防控和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 2020 年防疫战时高考所面临的风险挑战,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化 解能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把考试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试 题试卷安全、施考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考点学校的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招考委要协调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高考防疫工作,认真研判疫情情况,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下,结合本地 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考试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做好考点考场防疫。要做好对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登记和新冠肺炎排查工作。要对考试招生场所逐一进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考点应配备充足防疫物资,设置具备防护隔离措施的特殊通道、专用隔离考场和备用考场。要对考务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和考试安全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把试 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对试卷流转环 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做好标准 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各地要健全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卫健部门纳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加强对舆情和突发事件的研判预警,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 置突发事件;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的处置预案,针对高考期间部分地区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以及 高温、雷电、地震、暴雨、洪水等做好应急防范工作,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

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 2012 年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220 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 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要完善各项技术措施,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

强化内部防控和考场监控。各地要强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 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 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 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 运送车辆上加装 GPS 和随车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随时监控试 卷运送情况。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点配备视频监考 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全力保障实现封闭通道、楼梯转角、过道走廊等地方无死角视频监控。各地要建立监考教师信息库, 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 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 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替考等违规行 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督察考试秩序。对全省考 场监控录像要进行回放倒查。

三、大力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健全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长效机制。继续实施 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我 省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 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继续实施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省级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和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各地要根据各类别计划的报考条件,按照省高等教育 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族宗教、统计和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资格审核工作 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各地各校要深入贫困地区中学,加大有关政策宣传解读,为农村 和贫困地区学生提供更多便利和帮助。

       落实和完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当地参加 高考。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衔接,组织中学在高一新生入学时开展政策宣讲,采取考生和家长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确保非户籍就业人员及其子女熟知相关政策,及时办理高考所需相关手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 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 知〉》(川招考委〔201613 号)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 考移民的综合治理,强化户籍、学籍管理,严防高考移民 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 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考生户籍、 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各地要对标对表全省高考综合 改革推进会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考综合改 革基础保障条件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46 号)精神,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问题导向,增添措施,

加大资金、政策和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协调保障力度,协调推进实施高中阶段办学条件提升攻坚工程,进一步补齐阻碍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短板,夯实改革基础保障条件,稳妥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再深化、再攻坚。

   深入推进高职教育分类招考。要加大高职教育资源统筹,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招考规模。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推动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各地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技能统考和高职单招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类 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考生报考高职单招。各职业技能考试组考院校和高职单招院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 机制,继续进行改革探索,加强对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的组 织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公平。

五、进一步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级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 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 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既促进招考公平公正,又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 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高校综合评价录取 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公示考生资格的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 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 9 月底。

严格招生工作秩序。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 本要求”“30 个不得等规定,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 取资格审查,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充分开展论证评估;严格执行决 策程序;严密考试全程监管;严肃执行招生纪律;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稳慎做好舆情处置。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 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 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 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 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 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强基计划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强基计划招生挂钩的考 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 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 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 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 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 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 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六、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 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 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和其他重要时段,积极协调或 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 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 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 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不得向考生所在中 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加强考生密码发放和志 愿填报等环节管理,加强考生身份验证,严防志愿被篡改。加 强考生信息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对非法篡改、窃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和考生服务

坚持正确高考舆论导向。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强化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法纪教育、诚信教育、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面向考生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场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 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 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健全 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同 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 宣传炒作 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网上发 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 对复读考生的教育引导,帮助考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和成 才观,科学合理地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加强舆情监控,防范助 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要对高校招生宣 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 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

优化考试招生服务保障。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交通、食宿、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平安的考试环境。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各地 各校要积极做好志愿填报指导服务,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参 考信息和咨询指导。对省指挥部公布的定点医院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人 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按一对一提供志愿指导和招录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要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 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 APP 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虚假宣传、违规 经营的机构。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 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四川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0.6.4


附件:

四川省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为做好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

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 号)及有关文件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 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 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 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 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参加本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专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考试

(原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三)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高考 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 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 审查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生考试机构制定。

(四)报名办法

1.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地 点及方式报名(已另文公布)。

2.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 对口招生考试考生,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 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均须在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 区)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 77 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 3 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 校所在县(市、区)报名。不符合在外省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四川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

3.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 2017 8 31 日前有当地

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 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 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 在地报名参考。

“9+3”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四川省内户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网上报名,并持原就读“9+3”学校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级招生 考试机构现场确认。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定居所 在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6.华侨港澳台考生报名办法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 号)规定执 行。

7.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 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 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 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8.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 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9.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130 元。

10.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级招考委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 报考资格审核工作。要按照高考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 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 号), 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宗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 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 号)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 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公安、统计、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 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 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深度贫困 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等 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将资格审核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 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综合治理,严防 高考移民、违规报名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1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 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2. 报名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报名条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清理。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 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 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 科考试成绩等,须与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

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 2020 年本科高 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和专科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考试办 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 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 2002 年普通 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 号) 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 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 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 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 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 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 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 号)、《关 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 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 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工作手册》(2017 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 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 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 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呈报市(州) 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 体检结论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复查工作原则上在 6 15 日前结束。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五)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 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 其他费用。

(七)6 月底起,考生登录本市(州)网站,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1.我省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中的语文、 数学(文)、数学(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科,以及 外语科小语种、汉语均使用全国卷。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 级考试招生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 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 5 年,知悉范围 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普通高等 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 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教育考试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省级统考的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 密级事项,启用后 5 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知悉范围 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等相关工作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 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 5 年内作 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知悉范围是命题、审题、印刷、监印、 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 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3.所有考生在考试前都应按在报名阶段签订《考生报名考 试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主动了解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 的《四川省 2020 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并在考试中严格遵守。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 单位须按国家及省的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 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 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 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 的进一步扩大。

5.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高考除外)于 7 78 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9:00——11:30

15:00——17:00

77

语文

数学

78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1)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科(含听力考试)满分均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 300分;总分 750分。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凡拟报考外语高校、系(科)、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 7 910日,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报名。

2)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加试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加试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试成绩满分均为 150分。藏文、彝文的加试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在 7 9 9:0011:00

 


6
.全省一类模式高考于 7 7—7 9 日统一组织进行。 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9:00——11:30

15:00——17:00

77

语文

数学

78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79

藏语文/彝语文

民族汉考

 

7.报考本科提前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 军区指定的军分区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 的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 体能测试;报考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消防救援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消防 救援总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的心 理测试和面试。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 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8.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 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 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须按高校公布的办法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考生名单由高校在 8 5 日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的在川招生高校,若今年有面试要求的,拟报考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自行参加高校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 名单由高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9.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 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 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二)评卷

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高校 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各科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网上评卷实施

方案,并组织做好答卷的扫描工作。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 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给予积极支持。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结合考生答题 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 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成绩单。考生还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教育 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对成绩有疑问需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于 7 25 1200 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 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 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内地方属高校的招生章程须

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教 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 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 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 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 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 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 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 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 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 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学校招生章程,并将其 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编后向社 会公布。

(四)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七、高考志愿

(一)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填报,其中本科提前批

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 7 25 1700,其余本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 7 29 1200,专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在 8 5 1200。对口招生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 7 29 1200

(二)录取批次安排

1.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 批共 5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院校 本科、消防救援

院校、本科、司法类院校本科、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 高校、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免费医学定向(本科)招生高校及专业,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高校及专业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高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 工程建设高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核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 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为需要单独面试的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院校、

公安院校专科和航空服务专业专科,以及航海类专科和省级公费师范生专科。专科批

院校为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所有高职(专科)院校和专业。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

生的藏文、彝文专业按本科(不区分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分别设置学校志愿,本科安排在本科 第二批录取,专科安排在专科批录取。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对口招生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填报。一类模式

本科、专科、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志愿按所报高校安排批次填报和录取。

2.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在 本科提前批录取。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安排在本科一批后、本科二批录取前进行,专科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后、专科批前进行。 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的录取安排为:本科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录取一并进行,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一类模式本科与 一类模式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本科录取一并进行,一类模 式专科与一类模式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专科录取一并进 行。

3.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以下 简称藏区“1+2”)志愿设置在专科批志愿之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选 择填报。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4.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高校的考生, 直接登录港澳各高校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5. 拟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参照《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中职学 校招生目录,直接与相关学校联系,参加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三)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分别设置 1 个第一志愿和 2 个平行 第二志愿,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预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 批、专科批、对口招生本科和专科均设置 9 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 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 ABCDEFGHI),本科第一 批、本科第二批(含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本科预科)、 专科批均设置 6 个平行的预科志愿;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各设置 3个平行的藏文加试、彝文加试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 6 个专业 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国家专项计划和在本科提前批后录取的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置 6 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 6 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本科(不含艺术、体育类)与本科层次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一类模式)一并设置 9 个平行志愿,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专科与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 养计划专科(不含艺术、体育类)一并设置 6 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 6 个专业志愿。 省级公费师范生一类模式本科与一类模式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本科(不含艺术、体育类)一并设置 9 个平行志愿,专科 与一类模式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专科(不含艺术、体育类) 一并设置 9 个平行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设置 1 个第一志愿和 2 个平行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 6 个专业志愿。

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分别设置 1 个高校专项计划志愿、1个高水平艺术

团志愿和 1 个高水平运动队志愿(其中本科提前批志 愿仅限只在该批次有招生计划的高校的合格考生填报),本科第二批 设置 1 个高水平运动队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 6 个专业志愿和 专业调配志愿。

3.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选择该高校志愿内的专业 调配栏。未选的,录取时视为不愿专业调配。各录取批次均不设 置高校调配志愿。

4.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平行志愿为 A 志愿)。 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填报该校定向专业志愿 或选择该校的定向调配栏。录取时,若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生源不 足,学校可调配录取选择了定向调配栏的考生到定向专业。国家 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省级公 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和定向培养士官志愿不受院校志愿序号和专业定向调配志愿的限制。

5.报考外语(理)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外语(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海军和民航招 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海军和 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于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单招除 外)。

6.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 源。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征集 志愿一般为数个院校的平行志愿,志愿个数根据当次未完成计划情 况确定,其中,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志愿设置为 1 个一志愿。

7.一类模式本科、专科、预科志愿设置情况另文规定。

(四)志愿填报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

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 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并提交确定,填报截止时间后,所填志愿 一律不得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志愿填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 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 2020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简称《志愿表》)。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流程和办法, 负责汇总、整理、上报考生的志愿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 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志愿填报汇总统计信息。

八、招生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 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和专科批录取控制 分数线。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含藏区“1+2”), 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 取必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3.高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 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 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 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 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省级公费师范生中的专科层次小 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的第一志愿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 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 划的 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本科提前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投档时,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各类别、各层次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省级公费 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 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 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除外),按位次优 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 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 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 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 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 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 105%进行。高校根 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 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 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 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6.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 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 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 彝文加试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 征集志愿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 100%

7.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 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8.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 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 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 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 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 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 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9.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 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 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10.录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国 家专项计划(不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 第一批、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及省级公费师范 生普通类本科、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 养计划与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普通类专科、专科批 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 种条件,则按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志愿、高水平艺术团志愿和高水平 运动队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预科在该批 统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专) 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则按照本(专)科计划、预科计划、本(专)科计划征集志愿、预科计划征集志愿的顺序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确须降 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1.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12.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应于 8 4 日前结

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 6 所招 生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3.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 班、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实施综合考核的试 点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和高职单招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 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 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委 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 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 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 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 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14.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 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 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 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 册学籍。

15.高职单招院校在 6 9 1200 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高职(专科)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须按有 关要求于 7 30 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6.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 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 外作其他限制。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 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 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9.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 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前述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 中的语文科成绩按统考语文与藏文或彝文各按 50%计入,其余科目 按原始分计入;本科、专科投档前,分别划定藏文、彝文单科成绩 标准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在藏文、彝文单科成绩 达标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 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时考生不 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藏文、彝文加试考生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不再使用藏文、 彝文成绩,即考生的高考成绩仍为全国统考科目的总成绩,考生应 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20.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计划投档时,在 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 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 面向 45 个深度贫困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

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生源不足时,均可在 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内降分投档。普通类专科计划投档时,在省 定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 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面向 45 个深度贫困 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

21. 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普通类本科预科与本 科二批预科录取一并进行,按照我省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办 法执行;专科与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专科录取一并 进行,投档时,在省定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 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22.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 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 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 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 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第一志愿投档时,在省定专 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按学校确定 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 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 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 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23.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 办法另文规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 2020 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 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203 号)的规定执行。

    24. 我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 的通知》(教学司〔20198 号)及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 省 2020 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983 号)有关规定执行。

25.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6.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 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 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 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 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 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 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 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 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 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 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 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 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 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 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 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 10 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 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0 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10 分。

4. 烈士子女加 20 分。

符合以上第 2 至第 4 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 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5.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 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 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 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 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 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 25 分,其他高校加 50 分;其

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 10 分,其他高校加 25 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 分,其他高校

25 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 5 分,其他高校加 10 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 20 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 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 加分分值上限为 20 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 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 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 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的招生项目。

6.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 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 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 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 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高职学院考核公示,并在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职学院免试录取。符合条件 的考生应参加高考报名,并在 6 19 日前向有关高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 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 关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实 资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认定合格 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 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 号)、《四川省教育厅转 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 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 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 且符合条件者,具备报送至高校深造的资格,即:符合我省高考报 名条件的中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符 合我省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本科专业。

符合以上第 1 至第 6 条规定条件的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 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 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 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 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 民〔20057 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 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 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 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 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 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 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 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 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 愿。

4.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培养士官、免费医学定向和公费师范生等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 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 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 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 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鼓励毕业生回生 源地就业。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

部教民〔20057 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 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 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 次调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 60 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 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 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 调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 60 分,若有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 考委研究,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鼓励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

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 号文规定,其降分标准为 可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 110 分。

3.一类模式预科 一类模式预科只招收参加一类模式高考的高中(中专)毕业

生,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 线以下 80 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 60 分,若有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 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总政、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

军人子女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总政、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1.艺术类专业志愿

1)本科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

3 个批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为教育部批准执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招生政策的学校(专业)举行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认定省统 考成绩但不限调档比例的艺术本科专业、使用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录 取但不安排分省计划的艺术本科专业;以及原“985 工程及原“211 院校举行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 1 个学校志愿,学校志愿内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为省内学校(专业)和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学校(专业),设置 9 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 序为 ABCDE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 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其中音乐表演类只能填报 1 个专业志愿,其余类别可填报 6 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艺术类本科第二批为其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专业),设 1 个学校志愿,学校志愿内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2)专科

艺术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 1 个批次即艺术类专科批,设 置 9 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 ABCDE 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其 中音乐表演类只能填报 1 个专业志愿,其余类别可填报 6 个专业志 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2.体育类专业志愿

体育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 1 个批次即体育类本科批,设 置 9 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 ABCDE 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设 6 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 选项。

体育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 1 个批次即体育类专科批,设 置 9 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 ABCDE 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设 6 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3.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 培养计划和省级公费师范生艺体类志愿

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 养计划和省属院校公费师范生艺体类招生计划一并进行录取,本、 专科均设置 9 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 6个平行的专 业(县区)志愿。其本科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后、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前进行录取,其专科批次安排在艺术 类本科第二批后、艺体类专科批前进行录取。

4.志愿填报时间 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且公布各

专业招生录取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后,截止时间为 7 29 1700。 按本科、专科层次一次性在网上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 专业招生考生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向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投档争取完成。每个批次征集志愿具体填报时间请关注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通知。

(二)分数线的划定

艺体类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 专业统考成绩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类按本科、专科层次划定。专 业合格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4 倍以内,个别特殊专业也可 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划线比例。

艺体类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 文化考试成绩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 文化成绩的原则,按专业类别不分文理科(编导类专业除外)分别划定各类专业本科、专科层次文化控制分数线。

(三)招生录取

1.所有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在川招生学校,除音乐类中的音乐表演类专业外,其余类别均以学校为单位按专业大类投档(编导类区分文理科,其余类别不区分文理科)。

2.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按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投档。 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和艺术类各层次深度贫 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 级公费师范生按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原则 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学校的同类专业、多 所学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同类专业、同一学校的多类专业; 投档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成绩(含 政策性加分,下同)与专业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 录取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判断考生能拟投档到哪一所志愿学校的哪类专业(判 断条件为考生满足该志愿学校(专业类别)投档条件并且该校该类 计划未满额或考生投档成绩高于拟投该校该类考生中的最低投档成 绩),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再将拟投档中投出的考 生正式投档到相应的志愿学校供学校审录。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 平行志愿和体育类各层次深度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 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按位次优先,遵循志 愿,一轮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其检索、投档办法与艺术类 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相同。为提高专业统考成绩的区分度,艺术体育 类专业统考各科成绩及专业总分成绩均保留 2 位小数。投档时,编导类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 考生位次;体育类专业和其他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总分成绩排序确定 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 位次。学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高于省控线的专业成绩要求及文化 成绩要求作为投档条件,未达要求的考生不会投档到相关学校。

在艺体类本科、专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深度贫困县免 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省级公费 师范生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 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学校进行模拟投档(学校报送的调档比 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 按照 105%进行)。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 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 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 1:1 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 的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批 次征集志愿时也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供学校审录。征集志愿、深度 贫困县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生源招录培养计划及 省级公费师范生志愿不进行模拟投档,调档比例统一为 100%

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志愿按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投档。 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 体检,校考成绩合格有效且符合投档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全部投 档供学校审录。

3.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专业的,当同时符合两类志愿 投档条件时,其档案按照所报志愿投档时间先后顺序投放。

(四)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 1 4 条所列条件的考 生,其文考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2.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投 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35 分,其汉族考生加20 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20 分,其汉族考生加 10 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 20 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 20 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 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3.关于加分的其他规定:

1)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 计划的招生项目。

2)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3)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 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对口招生、定向培养士官、国家专项计划、地方 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 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单招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 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海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 军招飞局、海军招飞办、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 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专科生源计 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 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 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 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海军招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录取考生的纸 质档案,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分别在 8 11 日和 8 25 日前 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 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入 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由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录取库 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 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 生考试机构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 10 月下旬使用高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 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 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 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 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 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 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 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 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 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 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 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 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 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 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 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 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 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 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 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 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 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 核。

十四、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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